1. 申請資格:
(1) 設籍於台南市之市民。
(2)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。
(3) 經由台南市政府轉介至社會福利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、榮譽國民之家收托、收容,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。
2. 應備文件:
(1) 家庭應計人口戶籍謄本
(2) 家庭應計人口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(3) 家庭應計人口財產歸屬資料清單
(4) 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
(5)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影本
(7) 至護理之家養護者,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。
(8) 精神障礙者,需檢具臺南市精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。
(9) 足以證明其為低收入戶證明之相關文件
3. 補助標準
(1) 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。
(2)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二倍者,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,補助75%。
(3)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,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.5倍者,補助50%。
(4)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,或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,補助25%。
(5) 符合前2.3.4項標準者,若身心障礙者本人年滿三十歲,或年滿二十歲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之一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,或家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,提高補助金額。
4. 申請方式: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。
5. 其他詳細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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