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初次申請身心障礙證明:請先備妥診斷證明書後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表;診斷證明書必須有醫院正式章。
◎101年7月10前已領身心障礙手冊:
1.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:已領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册未屆期(含未註記效期-永久),但自認原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有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。
2.新增鑑定類別:領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册屆期,且自行申請新增障礙類別鑑定。
◎101年7月11日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:
1.自行申請變更:已領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,但自認原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。
2.再次申請:經鑑定未達列等標準者,且逾異議複檢(30日)期限,但自認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加等情形。
|